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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聲再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再字第12號再審聲請人 郭金澤再審相對人 衛道新世界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鑫堯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再審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民國110年4月23日本院110年度聲再字第3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審聲請駁回。

再審聲請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再審之訴,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前項期間,自判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其再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但自判決確定已逾5年者,不得提起,民事訴訟法第500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裁定已經確定,而有第496條第1項或第497條之情形者,得準用本編之規定,聲請再審,民事訴訟法第507條亦有明文。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本院110年度聲再字第3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經查,原確定裁定於民國110年4月29日送達再審聲請人,此有附於該案卷宗之送達證書可稽。而該裁定不得抗告,合法送達即告確定。則再審聲請人於110年5月13日聲請本件再審,並未逾30日之不變期間,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聲請再審意旨略以:

(一)原確定裁定理由四之3認110年1月12日再審聲請狀未表明109年12月21日109年度聲再字第50號確定裁定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97條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等情,顯認定有誤。蓋聲請人於110年1月12日再審聲請狀內再審事由一、二、三等已有表明109年度聲再字第50號確定裁定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97條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原確定裁定未予審酌論斷而為裁判,實有違誤。

(二)原確定裁定理由四之1認101年9月30日管理委員會臨時會適用規約第6條決議將調漲管理費改為通過,於法尚屬無違等情,惟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7條、36條第1項規定,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僅係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是管理委員會臨時會議決議無權更改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原確定裁定之認定,實有違誤。

(三)109年10月15日再審聲請,係以未表明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之理由駁回,僅係程序駁回,並非就法定再審事由之實體內容審酌論斷而為實體裁判,應不適用同一理由之規定,原確定裁定遽認109年10月15日再審聲請有同一理由裁定駁回109年度聲再字第50號確定裁定之再審聲請,亦有認定錯誤。

爰依法提起本件再審聲請,並聲明:(一)原確定裁定廢棄。(二)駁回再審相對人請求給付調漲後管理費之訴。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當事人提起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雖聲明係對某件再審判決或裁定為再審,但審查其再審訴狀理由,實為指摘原確定裁判或前次之再審裁判如何違法,而對該聲明不服之再審判決或裁定,則毫未指明有如何法定再審理由。此種情形,可認為未合法表明再審理由,逕以其再審(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為不合法駁回之【最高法院69年度第3次民事庭會議(一)決定、69年度台聲字第123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又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裁定已經確定,而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 項或第497條之情形者,得準用上開規定,聲請再審;上開規定,於小額事件之再審程序準用之,同法第502條第1項、第507條、第436條之32第4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雖主張110年1月12日再審聲請狀已表明109年度聲再字第50號確定裁定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97條之法定事由,惟觀之110年1月12日再審聲請狀一、二、三所載內容,係以101年9月3日召開之臨時會議決議違反同年101年8月29日(應為101年8月31日之誤)區分所有權人第24次之決議,而未經區分所有權人決定,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78之規定等為指摘,實係針對本院103年度中小字第2801號及104年度小上字第7號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之認事用法等職權事項予以指摘,而非對109年度聲再字第50號確定裁定為指摘。是原確定裁定以再審聲請人並未具體表明本院109年度聲再字第50號確定裁定有何合於民事訴訟法第497條所定再審事由之情事程序駁回再審聲請,並無違誤。又再審聲請人於本件所為上開聲請意旨(二)所載主張,仍係針對原確定判決所為之指摘,難認係針對原確定裁定具體表明有何合於民事訴訟法第497條所定再審事由,自難認其再審之聲請合法。另原確定裁定係認原聲請再審狀未表明本院109年度聲再字第50號確定有何「適用法規顯有錯誤」及「足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等具體情事存在,屬未合法表明本院109年度聲再字第50號確定裁定有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再審聲請不合法。另再審聲請人主張原確定裁定係以程序駁回,應不適用民事訴訟法第498條之1「同一理由」規定,原確定裁定明顯認定錯誤等語,然對於原確定裁定有何重要證物漏未酙酌亦未為任何具體之指摘,更難認為有合法表明再審之理由,況認定事實錯誤,亦非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此部分所提再審亦不合法。

(三)本件再審聲請人既未表明原確定裁定有何「適用法規顯有錯誤」及「足影響於裁判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等具體情事存在,即屬未合法表明原確定裁定有何合於民事訴訟法第497條之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既明。

再審聲請人聲請本件再審,並不合法,依上開規定,應予裁定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4項、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石慶

法 官 曹宗鼎

法 官 蔡孟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裁判日期:2021-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