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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聲字第 25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51號聲 請 人 林嘉鈞相 對 人 簡宥慧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因相對人之訴訟代理人於民國110年8月24日本院110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17號損害賠償事件(下稱系爭本案事件)準備程序中,提及之反訴損害賠償金額之計算方式、內容及賠償項目繁雜,為明瞭全案相關計算損害金額,爰聲請110年8月24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為系爭本案事件之當事人,係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惟其聲請交付系爭本案事件110年8月24日之法庭錄音光碟,其聲請理由雖陳稱:因相對人反訴請求損害賠償之項目繁雜、計算方式、金額及內容有疑義,為明瞭全案損害金計算額,故聲請錄音光碟云云,然相對人提起反訴僅請求聲請人賠償精神慰撫金新臺幣20萬元乙項,並無聲請人所指請求賠償項目繁雜、計算方式、金額及內容有疑義之情事,且相對人亦未指明開庭筆錄之記載有何疏漏或錯誤,而應藉由錄音光碟予以確認及更正,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事由,自難認其已敘明有何關於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不應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宗賢

法 官 劉正中

法 官 廖純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楊雯君

裁判日期:2021-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