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70號抗 告 人 顏婉雯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張競方間請求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相對人聲請停止執行,抗告人對於民國110年9月17日本院所為第一審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70號)提起抗告。經查:本件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