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60號聲 請 人 劉冠利
劉芯毓共 同代 理 人 黃煦詮律師相 對 人 三才開發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任劉冠利為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256號返還不動產所有權事件原告三才開發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
理 由
一、按無訴訟能力人有為訴訟之必要,而無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者,其親屬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對相對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劉焜鈺起訴,以劉焜鈺偽造聲請人及兩造之父劉建億之簽名、印文,移轉聲請人在三才開發有限公司(下稱三才公司)之出資額與劉焜鈺,嗣劉焜鈺將部分出資額移轉與訴外人劉錦洲,並於民國96年11月26日由劉錦洲代表三才公司,將公司所有台中市○○區○○段0000○0000○號建物及其基地所有權(下稱系爭不動產),以買賣為由移轉所有權予劉焜鈺,爰依侵權行為、不當得利及委任關係,請求劉焜鈺應將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返還三才公司等情,已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2256號受理在案,茲因上開移轉返還所有權之訴之義務人為三才公司法定代理人劉焜鈺,是劉焜鈺就本件返還所有權之訴顯有不能行使法定代理權情事,爰就上開返還不動產所有權之訴聲請選任三才公司之特別代理人等語。
三、經查:三才公司已於97年3月11日聲請解散,並選任劉焜鈺為清算人,迄未清算終結,已經本院調取該公司登記卷核閱無訛,是三才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現為劉焜鈺。又聲請人以自己為三才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起訴主張劉焜鈺於96年11月26日以買賣為名,由三才公司另一股東為法定代理人將三才公司所有系爭不動產,移轉所有權予劉焜鈺,因認劉焜鈺之行為涉有侵權行為、不當得利或違反公司法第108條第4項、民法第544條規定為由,請求劉焜鈺返還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等情,已經調取上開返還不動產所有權事件卷宗核關在卷,是劉焜鈺既為上開返還不動產所有權事件之被告,復為三才公司法定代理人,顯有不能行使法定代理權情事。經核本件聲請,並無不合,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學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巫偉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