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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聲字第 3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77號聲 請 人 莊榮兆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廖國竣等6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光碟時,應敘明其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及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定有明文。是聲請人未敘明理由,或所敘明之內容與法律規定不合者,法院自應駁回其聲請。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10年度訴字第687號損害賠償事件之法庭錄音光碟,惟其聲請狀僅載明聲請案號,並未說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事由,經本院函請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並於110年12月9日送達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5頁),而聲請人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收狀收文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7、19頁),揆諸上開說明,其聲請尚與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規定不符。是聲請人逕行聲請交付本件前揭法庭錄音光碟,於法未合,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純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雯君

裁判日期:2021-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