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聲字第 3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35號聲 請 人 黃祺薰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9年度訴字第629號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張朝閔於本院109年度訴字第629號事件(下稱系爭事件)審理程序中所為之陳述,為本院刑事庭110年度易字第1484號案件之重要證據,爰依法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系爭事件審理程序之法庭錄音檔案,然系爭事件由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9日為第一審判決後,被告即相對人張朝閔不服提起上訴,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9年度上易字第287號事件受理,並於109年8月18日駁回上訴確定等節,此有該等判決在卷足佐。依前開說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法定6個月期間計至110年2月18日屆滿。惟本件聲請人遲於110年10月27日始為本件聲請,此有本院閱卷聲請書本院收狀戳章可證(見本院卷第9頁),已逾6個月之法定期間,其聲請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裁判日期:2021-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