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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聲字第 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67號聲 請 人 楊連發訴訟代理人 凃榆政 律師訴訟代理人 黃聖棻 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庭安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568號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568號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民國109年11月19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復有明定。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云者,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此觀司法院於同年8月7日修正發布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之修正說明即明(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601號裁定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109年11月19日言詞辯論期日主要內容為訊問證人楊寶宸,因筆錄內容記載要旨,內容較為簡略,爰聲請調閱該日法庭錄音光碟。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568號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之當事人,屬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系爭事件109年11月19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4項規定,聲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特併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正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裁判日期:2021-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