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99號抗 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上列抗告人聲請聲請退還溢繳裁判費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0年4 月8 日本院駁回聲請之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此費用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準用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上正本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顏督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