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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14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413號原 告 拱力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金墻上列原告因給付工程保留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中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868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24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正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裁判日期:2021-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