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442號原 告 李知行原 告 董玉明共 同訴訟代理人 賴頡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范育珍等間請求返還合夥財產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起訴狀記載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萬585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婉昀不得抗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王嘉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