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444號原 告 王建皓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退股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江宗翰發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871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0,000元,應徵裁判費7,27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6,7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廖明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