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460號原 告 楊宥芸當事人與羅元銘間履行和解書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6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學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巫偉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460號原 告 楊宥芸當事人與羅元銘間履行和解書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6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學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巫偉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