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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14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49號原 告 林金池被 告 楊清水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0萬8200元【詳見起訴狀訴之聲明欄所載,及卷附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權
裁判日期:2021-0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