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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149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499號原 告 周樑成上列原告與被告何金鋒間請求給付投資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59,72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2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董庭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盧弈捷

裁判案由:給付投資款
裁判日期:2021-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