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511號原 告 邱建銘上列原告與被告木立方建築有限公司間返還代墊款項事件,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合法異議而視同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4 萬42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 萬3375元。扣除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
1 萬28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家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