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525號原 告 僑隆機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邦記被 告 黃威勝
藍依如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土地及其上同段550建號(含增建部分)建物,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上開房地價額為準,而依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課稅現值計算,上開房地價額總計新臺幣(下同)12,455,400元【計算式:土地面積(719+719+162)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6,700元/平方公尺+房屋課稅現值1,735,400元=12,455,4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455,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1,6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綾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黃詩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