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533號原 告 簡健烽原告因請求返還投資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駿浤開發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0803號),惟被告駿浤開發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記載為新臺幣(下同)2,3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7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3,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曹宗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曾右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