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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153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539號原 告 楊仁豪被 告 聯眾全球置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00號00樓 之0法定代理人 王崑霖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原告與被告間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並請求被告應將原告董事之登記註銷變更。經核非因親屬及身分關係而為主張,自屬財產權範圍,而其標的價額不能按金錢估計,又不能依其他受益之情形而為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屬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其標的價額以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3 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10定之,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1 審裁判費17,33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高偉庭

裁判日期:2021-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