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54號原 告 羅美莉被 告 張美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5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 萬5,7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施懷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雅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