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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15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540號原 告 林奎百訴訟代理人 吳勁昌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博銓等人間撤銷詐害債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2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正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裁判案由:撤銷詐害債權
裁判日期:2021-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