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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15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561號原 告 蘇淑娟訴訟代理人 林軍男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冠儀、林志堅間第三人撤銷訴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3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正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裁判日期:2021-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