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587號原 告 王靜慧上列原告與被告白東昌間請求返還支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疇a■癡晙m拾伍元。
理 由原告與被告白東昌間請求返還支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 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 萬3,37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林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