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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15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596號原 告 張素娟被 告 黃品薰上列當事人間調整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5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家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秀貞

裁判案由:調整租金
裁判日期:2021-0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