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65號原 告 鄭坤龍即普紘工程行上列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國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8,14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6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 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國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