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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166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662號原 告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法定代理人 許永欽上列原告與被告賴曜維間請求償還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93,20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之調解聲請費1,0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9,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學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巫偉凱

裁判案由:請求償還補償金
裁判日期:2021-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