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671號原 告 翁鼎倫訴訟代理人 黃俊嘉律師
吳龍建律師黃郁雯律師被 告 詹麗卿
謝文健上列當事人間撤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70萬元【本件原告係以其對被告謝文健有債權新臺幣170萬元存在,並依據民法第244條規定訴請撤銷被告2人間所為不動產移轉之法律行為,詳見起訴狀】,則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7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