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682號原 告 賴政助被 告 財團法人台灣省台中市賴興公祭祀公業奉祀會法定代理人 賴重雄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章程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之請求,經核並非對於親屬關係或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涉訟。復依原告之主張,其受確認判決之客觀利益無從衡量,當屬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之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怡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佩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