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683號原 告 邱林益源被 告 陳貴妹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應將其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段000000地號土地分割出面積60坪(即198.3471平方公尺,計算式:60坪÷0.3025=198.3471平方公尺,小數點以下第5位四捨五入)之土地,並將該部分土地所有權轉登記予原告。是依上開土地登記謄本,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為新臺幣(下同)1,190,083元(計算式:系爭土地民國110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6,000元/平方公尺×面積198.3471平方公尺=1,190,08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謝其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