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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17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733號原 告 振揚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金城上列原告與被告臺中市新建工程處間給付契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8萬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2,3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長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舒涵

裁判案由:給付契約價金等
裁判日期:2021-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