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737號原 告 朱德宏被 告 朱德隆
朱俐臻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陸萬柒仟壹佰參拾貳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又以一訴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者,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同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亦有明文。
二、原告聲明第1項請求分割兩造共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同段669-1地號土地、臺中市○○區○○○段00000○號建物(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號13樓之5)、臺中市○○區○○段0000○號建物(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街000號)。查,原告之應有部分各為3分之1,則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應為648萬4,733元【計算式:〔(76+2)平方公尺×234,000元/平方公尺+689,000元+513,200元〕/3=6,484,73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三、原告聲明第2項,依民法第822條及無因管理等規定,請求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9萬元4,640元,訴訟標的價額為18萬9,280元。
四、本件原告以一訴主張數訴訟標的,價額應合併計算為667萬4,013元(計算式:1,336,484,733+189,280=6,674,013),應徵第1審裁判費6 萬7,13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正及補繳裁判費等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