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745號原 告 采威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哲君訴訟代理人 林士淳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阿自倍爾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顧問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40,5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3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蔡昀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