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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1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75號原 告 吳美玉上列原告與被告鄭金宗、李文廷、李修竹、李修仁、李碧月、李碧姿間確認債權債務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美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柏倫

裁判日期:2021-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