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759號原 告 蘇沛綺被 告 林義顓上列當事人間訴請移轉房地所有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訟爭之門牌號碼臺中市○○區○○里○○路0巷00號房地,於民國97年間之交易價格即達新臺幣(下同)315萬元,而近年來臺中地區之不動產價格復持續穩定上漲,爰依本院職權查調所得之系爭房地週遭相類似不動產110年間之實價登錄交易資料(約550萬元-600萬元),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75萬元(計算式:550萬元×2分之1=27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22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念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