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778號原 告 劉雅雯
劉于豪上列原告與被告親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陳俞汎間請求解除契約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9萬9,7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3,7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顏嘉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