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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179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797號原 告 何甲子訴訟代理人 何奕道被 告 莊家富

莊家昌

楊高榮楊振芳許舒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新臺幣9,190,401元(83360x332.53x25/224x2+83360x332.53x2/24+83360x332.53x1/4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2,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奇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就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黃雅慧

裁判日期:2021-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