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825號原 告 鄭語柔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律師上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對被告蔡盈玟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高偉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825號原 告 鄭語柔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律師上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對被告蔡盈玟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高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