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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18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837號原 告 陳永欽被 告 陳淑卿

陳威如(原名陳淑慧)

陳瑩真(原名陳秋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份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16,201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2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交易價額,乃客觀價值之一種,與當事人關於訴訟標的之利益,專由當事人主觀認知之主觀價值不同,故以有價證券之給付請求權為訴訟標的時,如為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股票,應以起訴當天或前一天之收盤價為準,如非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股票,則應以起訴時發行公司之淨值計算其時價(最高法院107年台簡抗字第48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應將登記在其等名下之崧榜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崧榜公司)股份各200股(共600股)均移轉登記予訴外人陳森介(已歿)之全體繼承人,係以有價證券之給付請求權為訴訟標的,且崧榜公司非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揆諸首揭法條及最高法院裁定意旨,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以起訴時發行公司之淨值計算其時價。爰參以崧榜公司申報最近一期營利事業所得稅所檢附之109年度資產負債表,該公司之淨值即權益總額為新臺幣(下同)968,345元,且已發行股份總數為5,000股,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16,201元(計算式:968,345元÷5,000股×600股=116,20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董庭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盧弈捷

裁判案由:返還股份
裁判日期:2021-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