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838號原 告 陳永欽被 告 富喬克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威如當事人間確認股權買賣契約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2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3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就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蘇文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