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84號原 告 馮國恩法定代理人 羅文城
馮詩笒上列原告與被告鍾秉諺間請求返還車輛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先向本院聲請閱卷)。
二、被告位於屏東之住居所(原告將機車及證件依被告指示寄到屏東之地址)。
三、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譚系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