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18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846號原 告 林江風

林景濤梁林月英莊達田莊勝文莊瑞娟莊瑞瑜張錦勝張書文張祐剛林翠萍

林翠芬 住○○市○○區○○○路0段00巷00弄 00號0樓被 告 林聖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房屋所有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另預備合併之訴,係以先位之訴無理由時,請求法院就備位之訴為判決所合併提起之訴訟,自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而應為選擇情形,其訴訟標的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223號裁定意旨參照)。經查,本件原告先位聲明請求:確認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上,門牌號碼為臺中市○○區○○路0段0000巷0號之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所有權為原告12人公同共有;備位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前開房屋拆除並將該屋占有之土地返還全體共有人。是其先位請求訴訟標的價額依前開房屋課稅現值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00元,備位請求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19萬9780元(計算式:前開房屋佔用土地面積90.9平方公尺×民國110年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2萬4200元=219萬9780元),依前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萬2780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2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家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秀貞

裁判日期:2021-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