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862號原 告 林志鴻訴訟代理人 陳銘釗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能尊公業間請求給付分配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2萬9,0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9,7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純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雯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