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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186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864號原 告 朱益成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蕭紫昀間請求履行保證責任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8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86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欣叡

裁判案由:履行保證責任
裁判日期:2021-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