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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189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891號原 告 古進弘

古進臻被 告 何順發

古琴鴦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請求交付帳冊、帳戶存摺等,其訴訟標的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財產權訴訟;請求交付契據之訴,係以契據交付請求權為訴訟標的,此項契據僅為一種證明文件,其交付請求權之價額,應斟酌原告因交付契據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定之(最高法院29年渝上字第769號、101年度台抗字第909號、98年度台抗字第111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權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為「被告應將坐落彰化縣○○市○○○段○○○○段○000000地號土地及南投縣○○市○○鄉○○段○00000地號土地之所有權狀返還予原告2人。」,原告請求返還之2件所有權狀,係針對不同之不動產所為之請求,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並非一致;而該等所有權狀之交付可獲取之利益,並無交易價額可資衡量,原告所受利益實難以金錢量化,自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以定之。是認原告本件請求返還2件所有權狀均屬財產權訴訟,且無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之關係,其價額應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而合併計算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36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黃于娟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權狀
裁判日期:2021-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