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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19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930號原 告 林志謙

林玉靜被 告 人間美村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吳宗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撤銷被告於民國110年8月1日所召開之第25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議案三「六個子母車位優先簽訂使用切結書後並付清潔費,清潔費調整為1000/月,自110年9月1日起實施」之決議,核此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財產權訴訟。又原告未陳報因撤銷該決議無效所受有之利益,本院無法審酌原告因此得受利益之客觀價額,應認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訴之聲明第1項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自行計算並補繳裁判費,或按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而繳納裁判費17,335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長志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財產權起訴訴訟標的金額之計算)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林舒涵

裁判日期:2021-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