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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19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937號原 告 暄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秀潾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代墊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豐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820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25,1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23,077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2,57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裁判案由:清償代墊款
裁判日期:2021-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