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952號原 告 詹福永訴訟代理人 張宏睿上列原告與被告科博綠園管理委員會、張德勇間請求撤銷管委會決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歸還原告超收之管理費新臺幣(下同)12,200元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另請求被告應公貼道歉啟示部分,為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00元(計算式:1,000元 +3,000元 =4,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純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雯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