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994號原 告 徐明江建築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徐明江訴訟代理人 楊俊彥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臺中市政府觀光旅遊局間給付增加監造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9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正中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