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004號原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錫隆訴訟代理人 張修齊被 告 邱玉芳
邱玉祺林助信律師即湯家德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代位終止信託關係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而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是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56號裁定意旨參照)。經查,原告以其為被告邱玉芳之債權人為由,依民法第242條、信託法第63條之規定,代位被告邱玉芳請求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邱玉祺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房地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被告邱玉芳,則依前揭說明,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該房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52,693元(計算式:該土地公告土地現值為90,000元/㎡×面積5,310㎡×權利範圍567/100000=2,709,693元+該建物課稅現值543,000元=3,252,693元)。另訴之聲明第2項代位請求確認訴外人湯家德與被告邱玉芳間就附表所示房地於民國97年3月27日設定150萬元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並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以訴之聲明第3項訴請被告林助信律師即湯家德之遺產管理人應將該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觀諸訴之聲明第2項、第3項之聲明利益相同,應僅計為同一訴訟標的價額。又如附表所示房地係為擔保債權而設定抵押權,經與供擔保之債權額相互比較後,該房地之價額顯然高於抵押權擔保之債權額150萬元,揆諸首揭規定,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該抵押權擔保之債權額150萬元計算之。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共計為4,752,693元(計算式:3,252,693元+150萬元=4,752,69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1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符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份,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昀潔附表:
┌────────────────────────────────────────┐│土地標示 │├─┬───────────────┬──────┬───────────────┤│編│土地坐落 │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市○○區○○○段○○○○○號 │5,310.00 │ 567/100000 │├─┴───────────────┴──────┴───────────────┤│建物標示 │├─┬─────┬──────┬──────┬─────────┬────────┤│編│建號 │建物坐落地號│建物門牌號碼│ 面 積 │權利範圍 ││號│ │ │ │ (平方公尺) │ │├─┼─────┼──────┼──────┼─────────┼────────┤│1 │臺中市西屯│臺中市西屯區│臺中市西屯區│鋼筋混凝土造13層樓│ 全部 ○○ ○區○○○段○區○○○段 │區二段上石南│建物之第9層。 │ ││ │14533建號 │1511地號 │八巷29號9樓 │總面積:96.72㎡ │ ││ │ │ │之1 │層次面積:96.72㎡ │ ││ │ │ │ │附屬建物: │ ││ │ │ │ │陽臺:14.00㎡ │ ││ │ │ │ │雨遮:0.67㎡ │ │├─┼─────┴──────┴──────┴─────────┴────────┤│備│共有部分:上石碑段14614建號(面積:6,062.81㎡、權利範圍:562/100000)、上石 ││註│碑段14615建號(面積:1,336.46㎡、權利範圍:581/100000,含車位編號04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