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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10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015號原 告 洪偉珩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廖碧嬌間終止信託關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至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坐落臺中市○○區○○段○○○○號之土地及同段1954建號(即門牌號碼:臺中市○○區○○里○○路○○號2樓房屋,面積77.22平方公尺,所有權全部)之建物(下稱系爭不動產)為其借名登記在被告名下,為此起訴終止兩造間信託借名登記關係,請求被告將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故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不動產價值而為核定。惟查,起訴狀內雖有檢附臺中市○○區○○段○○○○號及同段1954建號第一類土地謄本、土地登記申請書、所有權買賣移轉契約書、贈與稅免稅證明書、土地所有權狀等資料,惟並未提出同段1954建號價值證明文件,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於上開期限內查報系爭不動產之標的價額(如:房屋稅籍資料、房屋價值鑑定報告、最新市場買賣交易行情資料或該建物鄰近交易成交價證明、稅捐機關之課稅現值),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之費率計算繳納,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曹宗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曾右喬

裁判日期:2021-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