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015號原 告 洪偉珩被 告 廖碧嬌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終止信託關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10,376元【計算方式:臺中市○○區○○段○○○○號土地之公告現值為30,700元/平方公尺×256.88平方公尺×67/1000=528,376元(四捨五入計算)。臺中市○○區○○段○○○○○號即門牌號碼:臺中市○○區○○里○○路○○號2樓建物之110年度課稅現值為182,000元(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大屯分局110年度房屋稅繳款書參照)。528,376元+182,000元=710,3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曹宗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曾右喬